頂替保安加班,出事應擔責嗎:我是某工廠一名女工,兩個月前,因工廠原有保安辭職而又一時未能招聘到新的保安,廠里臨時安排我在倉庫值夜班。當時我已在車間工作一天、勞動量很大。因勞累過度我睡得較沉,致使工廠貨物被盜而未發覺。工廠遂以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因員工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由本人全部賠償”為由,要我賠償2.2萬余元,并決定逐月扣除我的全部工資以抵償。
工廠的做法是錯誤的。一方面,你無需賠償損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其中的“勞動者本人原因”并非是指任何事由,必須看該事由是否合理,即應當考慮勞動者對造成的經濟損失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即使存在一般過錯,也無需賠償。本案中,你并不希望被盜事件發生,表明你不存在故意;你已經上了一天班、且勞累過度,由此導致不能盡到注意義務、難以預見或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而不能歸責于懈怠,即不屬于重大過失。相反,工廠明知你白天上班工作量大,又是一名女工,卻讓你連續值班、且沒有采取更為有效的防盜措施,意味著其本身也存在過錯,因而無權就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主張賠償。另一方面,即使你有賠償責任,工廠也不得逐月扣除你的全部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還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頂替安保加班,出事應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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