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小販夏俊峰扎死城管判死刑:今天,沈陽市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法院終審時維持了一審判決,判處夏俊峰死刑。夏俊峰的辯護律師認為,“故意殺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應為正當防衛。
夏俊峰,遼寧省鐵嶺縣人,案發前與妻子在沈陽擺攤為生。2009年5月16日,夏與妻子在沈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擺攤時,被沈陽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后夏俊峰隨同執法人員到沈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濱河勤務室接受處罰。
檢方指控,在接受處罰期間,沈陽小販夏俊峰因故與申凱、張旭東等人發生爭執,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凱胸部、背部,張旭東胸部、腹部及張偉腹部等處數刀,致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腹部損傷程度為重傷。案發后沈陽小販夏俊峰逃離現場,于當日15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
而據沈陽小販夏俊峰家屬透露,夏俊峰在庭審中稱,自己先被踢了一腳,后又被打了下身,彎下腰時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劃拉了幾下自己也不知道。辯護律師認為,該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凱、張旭東等十幾人進行野蠻執法,夏俊峰不屬于故意殺人,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沈陽小販夏俊峰的妻子張晶在接受人民網記者采訪時說:“當時我在場,還有好多人都在現場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們找了6個證人證明夏俊峰被打了,這些證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證,但是沒有獲準出庭。”在法官宣讀判決書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們亂說。”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 劫、強 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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