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一、起訴不予受理或被駁回起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觀點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4個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只要當事人的起訴缺少其中的一項條件,法院便會裁定不予受理。那么,該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是否必然導致訴訟時效不中斷?應當作具體研究。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1.如果起訴不符合第一項條件,說明原告不是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換言之,真正的權利人并未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因此當事人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訴訟時效不中斷。但如因告錯了人,則另當別論,很可能經釋明后變更當事人或者訴由,此時時效應當中斷,盡管可能會存在被駁回起訴的風險。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根據《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人民法院報》2008年11月18日刊登的《錯列被告起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一文認為“起訴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自權利人提起訴訟時即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而不是送達給相對人之時。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因為提起訴訟即表明權利人在積極行使權利,訴訟時效理應中斷”、“原告第一次起訴雖然錯列了被告,但仍是積極行使權利的表現,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故對原告的請求應予支持”。該文中所得出結論是正確的,但表述不是太妥當。因為,既然起訴引起時效中斷,符合司法解釋規定,那么,就沒有其他事由不引起中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雖然可能是告錯了被告,但法院首先應當行使釋明權,要求原告變更當事人,將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列為被告,而不是簡單的在調解不成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是判決后,原告還要另行起訴,豈不是給原告帶來很大的訴訟上的負擔?遇到類似情況,應當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應當釋明讓原告變更當事人,作出本案的處置當事人實體權益的判決。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2.如果起訴不符合第二項條件即有明確的被告,說明被告不是真正的義務人或者根本不存在此被告,換言之,權利人并未向真正的義務人主張權利,因此當事人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的,并不能認定訴訟時效不中斷。并且,如果由于義務人已經更名、合并、分立或者更換地址等,而權利人并不知情且仍以原義務人為被告進行起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因為權利人已經積極向義務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的變更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此過錯不在于權利人,權利人不應該承受此不利益,故只要權利人向法院起訴,便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另外,一般基層民眾法律意識不強,起訴上級單位,或自己以為有責任的單位,不能過于將責任咎于他們,應當視為時效已經中斷。法官可以引導一下當事人的訴訟方向。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3.如果起訴不符合第三項條件,說明原告并未明確地向被告主張權利,因而該權利的訴訟時效應當視為不中斷。但應當遵循法律與實踐結合的原則,告知訴由的欠缺,由原告補正,如其不能補正,或者起訴沒有具體請求,例如告政府環保問題,實際是企業污染損害后果,則不能產生時效中斷效果。這里的關鍵是要限制在“沒有明確、具體的請求”上,如其針對性不強,難于確定具體的當事人、訴訟事由、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4.對于第四項條件,如果當事人起訴的事項不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認為權利人已經積極地主張其權利,其起訴盡管被裁定不予受理,仍然可以認為不影響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且,在法院受理當事人的起訴后發現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因而當事人的起訴仍為有效起訴,訴訟時效的中斷不受影響。因此該相同情況的出現,對訴訟時效中斷的影響應當是相同的。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起訴被裁定駁回對訴訟時效中斷的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的條件相同,因此其對訴訟時效中斷的影響也與不予受理相同。但是兩者仍有一點區別,即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發現不屬于本院管轄范圍,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不能駁回起訴,因而訴訟時效也當然發生中斷。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權利人向有權機關主張權利均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給予原告、債權人以較為寬松的對待,即讓債權人有更多的渠道主張權利,而非局限于仲裁、訴訟等法定的幾種方式。因此,司法解釋稿最終統一認識,將各種情形簡化處理,并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不再予以細分,以免產生過多誤解,也希望法官、律師、法律實務工作者多從保護債權角度來認識理解。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只要起訴后,不論起訴狀是否已經送達義務人,訴訟時效均應當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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